刑事案件开庭前律师需要做什么

法律主观:

1、审查对方当事人及其 代理 人身份及代理手续,必要时,提出异议 2、法庭调查开始后,刑事 律师 律师可代为宣读诉状或 答辩状 ,阐明具体 诉讼 请求和理由 3、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刑事律师可提出异议和补充意见。 4、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刑事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当事人、 证人 、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5、提出 证据 并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6、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必要时, 刑事辩护律师 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 延期审理 。 7、参与法庭辩论 8、根据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参与调解、和解。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