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挂名的风险

挂名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

一、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二、国家对农村的补贴政策有哪些?要详细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成立的原则有哪些

(1)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户,包括农村经纪人、专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均可以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至少有5户农民自愿参加。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及基层供销社等单位,也可以与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同组建联合体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要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

(2)有***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织起来,在购销、加工、储运、技术、资金及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等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本组织成员的***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3)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章程决定组织的发展方向,规范组织的运作程序,是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要件。各地兴办和发展经营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可参照《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4)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初期的初始资金,根据成员个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预计交易额在组织内部成员中筹集。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以经营要素折股或以其它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本组织的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