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在4人以下,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饭桌等个体经营者。
前款所称小饭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服务,就餐学生在30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者。就餐学生超过30人的,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巡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者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报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第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者合法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经营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接受并处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相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管辖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以下简称食品集中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