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一男子酒驾撞车,不顾伤者将其拖行致死,他的行为如何定性?
这个问题讲的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拖行案”,肇事人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已于3月24日被执行死刑。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超出了大家预料,一起交通事故为何成了故意杀人案?今天,“四哥有法说”借助这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间接故意”犯罪。
一、广西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拖行案”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左右,吴惠忠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时,在将一位行人撞倒后,又将被害人钟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小轿车停了下来。坐在摩托车上的,钟豪的两个年幼女儿被甩出。摩托车却卡在了小轿车保险杠前,钟豪的脚也被卡住。周围的群众看到这一情况,上前拍打轿车玻璃,并大声呼喊,提示驾驶人下车处理。吴惠忠稍微犹豫了一下,并未下车,而是重新启动轿车加速向前行驶。卡在保险杠前的摩托车和钟豪,被往前拖行,火花四溅,金属刮擦声刺耳。
多名群众见状,一边喊叫一边追赶,并打电话报警。摩托车和钟豪被小轿车硬生生地拖行了900多米后,自行脱落。群众赶到救助时发现,钟豪被刮擦得血肉模糊体无全肤,奄奄一息,被送到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当晚,驾车逃逸的吴惠忠被警察拦截抓获。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驾程度。
二、判决结果:2019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恵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恵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自治区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
广西自治区高院认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惠忠被执行死刑,为他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吴惠忠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表面上来看,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涉嫌构成的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法院为啥按故意杀人罪判决呢我们来分析一下,法院为何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了吴惠忠死刑。
1、危险驾驶罪。
吴惠忠的行为肯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进行单独评价。此罪名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达到醉酒程度,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是否发生事故和不良后果,都构成此罪,惩罚的是“醉酒驾驶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事故不足构成其它罪名的,按危险驾驶罪一罪处罚。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此时的“醉驾”是作为交通肇事的手段进行评价的,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比危险驾驶罪处罚的要重。这涉及到是刑法中的吸收原则。
2、交通肇事罪。
如果吴惠忠在撞倒摩托车后就停车处理,估计连交通肇事罪都构不上。根据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仅仅是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惠忠的驾照被注销,赔偿被撞人几万元,被判二三个的拘役,对他的生活影响并不大。即便是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处罚也就是七年有期徒刑。
吴惠忠没有这样处理,而是一脚油门把被害人拖死,也将自己拖进了地狱。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吴惠忠明知车上卡有被撞人,仍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伤害后果的,就不再是“过失”,而是“故意”了。
3、故意杀人罪。
吴惠忠将被害人拖行致死,为何判决故意杀人罪,可能不太容易理解。如果说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就比较好理解一些。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中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A: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发生。
在此案中,吴惠忠将摩托车撞倒后,根据驾驶人的经验应当判断出,自己的行为给被撞之人带来的危险并未消除。经周围群众拍打玻璃、大声呼喊,他也应当“明知”自己车上仍卡有被害人。轿车卡着摩托车前行,发出刺耳的刮擦声,即便是聋子也能感觉出异样。他却不管被害人的死活,仍然驾车逃逸,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害人的伤亡,“有意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这在刑法上会被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故意”,属于间接故意。
4、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全罪。
此案,检察机关起诉时是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安全罪起诉的,最后法院没有按这个罪名判决,是因为案发时涉案路段行人较少,对公***安全的威胁并不大。这两个罪名最高都是可以处死刑的,相比之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反而要轻,最终他还是被判处了死刑。
写在最后:人的善恶就在一念之间,人间与地狱也就一步之遥,危急关头的瞬间抉择,将决定着自己成佛还是成为魔鬼!人的瞬间抉择,不可能把面临的紧急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它来自于个体的惯性思维,自己平时所做所想决定了这个紧急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