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律师老尤刑事辩护
请控辩双方将辩论发言贴在本主题下。首先由控方律师发言。
A:尊敬的法官大人:
做为被害人汤温情的代理律师,我认为被告人简无情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1、 被告人简无情有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及提取的法院的登记可以证实,简无情在知道汤患有类风性关节炎的情况下,于1979年即与汤温情同居,并于1983年公证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而民事上的相互扶助义务意味着夫妻一方在发现对方处于危境时就必须给予救助。而早在1984年7月,汤温情就在发现自己右乳房出现硬块及不正常分泌物,因其丈夫简无情是家医科专科医生,汤即向其就诊,而简无情为其触诊后,根据其专业知识,(有被告人简无情任职医院证明及证人杨某胜、蔡某阳及被告的供述可以
证实其受过内科、妇产科等训练)应该能断定汤温情可能罹患乳癌,而简无情却隐瞒了实情,称没什么大碍,只是女人内分泌失调或精神过度紧张所致,而后来在汤要去医院就诊时,简又表示自己就是家科医师,再看别的医师也是一样。直至1986年3月汤病倒后到医院才确诊已罹患乳癌三期。由此可见,由于简无情上述隐瞒病情的行为,使其妻汤温情的生命健康权益已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作为从事医生职业的简无情来说,应该承担消除他能够消除的危险的义务。也就是说,做为汤的丈夫且在发现汤可能患有癌症的情况下,简无情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2、 被告人简无情具有法律上的不作为,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简无情做为一名医生,早就知道汤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却在公证结婚不久就另觅新欢,想从婚姻中解脱出来,在发现汤温情乳房流出血丝可能患有癌症后,没有向汤如实提供病情,还阻止汤去医院就诊,使汤误信其言,失去及时诊治之机,而1985年末简无情又公然与许丽娜订婚,使汤精神上又受到重创,病情也进一步恶化,经诊断其存活率不到点50%。而当简无情明确知道妻子患乳癌三期后,只探视一次即不闻不问,致使汤只能以轮椅代行,命已危在旦夕。本案被告人简无情明知被害人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且其有关心、救助的法定义务,却置这种义务无不顾,对汤放任不管,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间接故意,其不作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与被害人汤无情的生命垂危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简无情主观上有放任汤温情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表现出消极的不作为,故被告人简无情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请法官明断!
B: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首先我对控告人的病痛和不幸表示诚挚的同情。
作为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我不重复第一辩护人的看法和观点。
我人为,通过开庭审理,足以说明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请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根据控告人的当庭认可的本律师的发问的问题,我对于本案件被告人作如下辩护
控告人是个大学学历并且出洋留学的成功女士,长期从事杂志的方面的工作,信息通畅,见多识广,思维清晰,判断力强等,所有这些足以证明她是对于自己的病情是有足够的认识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控告人是杂志社工作人员,她的职业对于本案件的性质十分重要。在当今信息业极其发达的情况下,随便打开那或接触一个媒体,一般都会有有关健康的知识,尤其是关于女性健康的知识更是充斥于许许多多的版面或空间。有关女性乳癌的早期预防和判断的常识也是各个媒体的重点报道焦点。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控告人,没有任何理由对此一慨不知。所以控告人所说的由于被告人的原因而造成的病情恶化,是显然有违常理的。
第三,控告人指控被告人,消极对待控告人的病情这一点,我个人为是存在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控告人的病情不可逆转,是否与被告人的不作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否仅仅只是被告人的消极应付才是导致控告人病情延误乃至加重的唯一原因!我以为答案是否定的!在1984年7、8月到1986年3月这么长的时间里,控告人对于自己身体的重大变化,根据她的知识和判断力,她应当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她没有理由对此一无所知。如果她是真的疏忽了,这也是她自己的过错,那么她自己就要对由此引起的延误治疗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主要的责任在于她自己。被告人的不履行救治义务,不足以直接而全面地控制控告人的行为和意识。她完全处在一个开放的生活环境里,这一点也是很重要的,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采取足以使控告人无法获取有关信息的行为,控告人完全有条件也有足够的时间对于自己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控告人不仅是杂志的主编,而且还涉及过法制的内容,还曾经与癌症心理学的作者有过接触,对于此类病症的知识远远多于其他人,也足以对于自己的病情的程度有基本的认识,远不是被告人所能够隐瞒得了的!然而,她放弃了,或者她本来就不想去了解自己病情,或者她早已明知!那么为什么不去尽早救治那?我认为不能排除她有加祸与人的因素。因为她有这样的动机----她痛恨被告人喜新厌旧,抛弃了她!她是杂志的主编,对于法律也是有所了解的,她完全知道如何用法律实现她报复或者说是加害被告人的目的,从而取得心理上的安慰。
总之,本辩护人认为,控告人的学识、阅历、从事的职业、所生活的环境,足以证明有能力、有条件、有可能对于自己的病情作出正确的判断,被告人的消极行为不足以直接延误她的及时诊断和医疗,控告人的病情恶化乃至不可逆转与被告人的消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不是导致延误医疗这个后果的唯一的根本的重要的原因,导致延误治疗的最直接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是控告人自己,或者是由于她自己的疏忽或者另有其他隐情,比如企图报复被告人。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我请求你们在做出判决之前,对于控告人的学识、阅历、职业、接触过的癌症专家、生活环境、发现病情的开始时间以及最终诊断结论的时间等情节在本案件中的重要性予以充分的重视。
我相信你们会作出最公正的判决---那就是宣告我的委托人无罪!
C:本辩护人认为是控告人怕病情被被告人知道后是法定离婚的理由,故隐瞒了病情。后来由于被告人与许好,便由爱变恨的将此控告被告人。从其庭审的询问中印证。
A:本代理人也不否认,控告人应该意识到自已的病痛,而本案事实恰恰证明,控告人确实意识到自己的不正常现象,但当时其还深爱着自己的 老公 ,而且乳房又是一个女人的隐秘部位,所以首先想到的是向从事医学的老公询问,而且是不只一次的产生疑问,都被其老公给搪塞过去了,而当时温情对无情是绝对的信任,这怎么能怪控诉人呢?
退一步讲, 控诉人如果真的知道自己的病情,也不能用自己的生命来报复被告人吧?
所以说辩护的辩护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法官明查。
B: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在庭审认真查阅了有关材料,在庭审中认真询问了控告人和被告人,现发现以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控告人的病与我的当事人没有因果关系。
(一) 任何一个人的病有其复杂的原因,特别是癌症之类的病,是由于细胞分裂的控制受到了破坏是其主要成因之一。而现代人科技水平任何一个医生或专家都不能在人的身体上造成癌症,或使细胞分裂的控制受到了破坏,因此从本案控告人的病因来说与我的当事人无任何关系。相反,是由于控告人RA的病,要一直服用类固醇等药物造成的副作用之一。
(二) 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使其病情恶化。1,控告人没有向我的当事人就诊过。请法庭注意,就诊与咨询根本是二回事。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是咨询过,而不是就诊,再说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就诊的资格。2,由于这类病的初期与RA病的症状十分相像,对于一个饱受RA折磨的病人出现类似RA的症状不是很正常?3,类风湿性关节炎全身易有结节,胸部也不例外,且因服用抗免疫药物,容易发炎,且控告人家族并无乳癌病史,控告人于八五年五月之台北荣总住院病历,当时住院医师有详细检验,发现其颈部有肿块,而未发现其胸部有肿块。
二,我的当事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要亲自治疗控告人的病。
(一) 我的当事人不是癌症医生,无法治疗这种病,不可能亲自治。
(二) 控告人于八五年五月之台北荣总住院病历,当时住院医师有详细检验,发现其颈部有肿块,而未发现其胸部有肿块,而85年这一年中,双方东吵西吵,控告人也没有提出就诊。
三,控告人的病完全是由于控告人的原因造成的。另一辩护律师已详细说明,不再重复。
我的当事人与控告人的病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无作为的义务请法庭宣告无罪。
A:请问c,法律是要看证据,不是靠假设的,你说控告人知道了自己的病情,怕离婚才隐瞒了病情。有证据吗?
C:对代理人提出的:而1985年末简无情又公然与许丽娜订婚,使汤精神上又受到重创,病情也进一步恶化,经诊断其存活率不到点50%。而当简无情明确知道妻子患乳癌三期后,只探视一次即不闻不问,致使汤只能以轮椅代行,命已危在旦夕。本案被告人简无情明知被害人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且其有关心、救助的法定义务,却置这种义务无不顾,对汤放任不管,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间接故意,其不作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与被害人汤无情的生命垂危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辩护人认为:一是订婚没有证据证明。如有,也是道德上的不关法律上的事。二是本案被告人简无情明知被害人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且其有关心、救助的法定义务,却置这种义务无不顾,对汤放任不管,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间接故意,而本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并没有法定的这种义务,对于妻子应当照顾,但不可能从死神中抢回来,不管被告人如何爱着其妻,对于这种病的后期也是爱莫能助,而不作为的犯罪有一个前提,是有能力而不作,本案的当事人能一定救活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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