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包括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商法基本原则是一国商事法规范体系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和司法指导意义,对于商法规则体系的统一具有集中规范和归纳作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体系,主要包括规范商主体和规制商行为的两类基本原则,其价值体现于促进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协调和统一,保障交易的公平、迅捷和安全。
我国目前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商法典和明确的商法规范体系,这些基本原则散见于《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
商法产生的根据原因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掌握了一定经济基础、积累相当物质资料的商人形成一种势力。
他们要求脱离封建领主的司法管辖及宗教势力的支配,对商品生产交换用一个统一的社会规则进行概括,以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使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必然发展成为国家制定的统一的商事法律。
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 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地中海海上贸易随之遍及世界角落,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大力推行促使经济发展的重商主义政策,这一政策导致了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商业活动的特殊化。
于是,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各国纷纷制定了商法。 由此可见,商法只所以迅速在各国法典法,只不过是各国重商主义政策的法律化。 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曾指出:商法的形成实际上来自于实践,它们的系统化过程不是民法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推行者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