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第三条 本省依法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优化外商投资服务,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坚持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管理一体推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第七条 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依法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指导展会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对侵害参展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好展前排查、展中快速处置、展后跟踪处理工作。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利用知识产权公***服务资源,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方面享受服务。开展各类奖项评审活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平等参与评审。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依法按期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十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合作各方技术侵权责任的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充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力度,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

本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参加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并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起草、翻译以及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