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简称。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依法实施票据行为时,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指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法律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它主要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法人,还可能是国家。个人主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主体包括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联合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一国政府接受别国政府的捐款,往往通过交付票据来完成。这样,捐赠者可能就是签发票据的人,授受捐赠者可能就是收款人,只不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国家。 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指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