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非强制性与意思自治
民法是私法,换一句话说就是可以私了 的法律。这也是我国法律运用英美法系的一个体现,及“不告不理”在民事、经济生活领域,由主体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公力对私人事务不加干涉。如合同的订立,自由买卖等.但是也要注意民法不是真的非强制性,民法它把强制性为了三种:
(1)民法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关系。
比如合同之债(其他债也一样),合同一经成立且有效,即发生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执行,若不执行则可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民法不强制践行其内容,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
比如我答应下星期请你吃饭。此关系法律不禁止,但我若不请,你也不能起诉强制我请吃饭或赔偿,也就是说没有强制力。( 有个专门的词叫“好意施惠关系”,比如搭顺风车什么的,也可算作此类,但又不准确,因为这种关系中也可能产生这里的第一类关系,就不再扯远了哈.)
(3)民法禁止发生的民事关系。
比如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禁止性规定等。例如我雇佣你杀个人,为此定了个“合同”。法律显然不允许发生这样的“雇佣”关系。此种关系不发生私法上的法律效力,但有可能当事人将受刑法,行政法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