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1)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代理关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随着交易的繁荣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合同中所体现的各种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各种形式的合同及每一种合同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全部掌握,为了弥补合同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完成上述工作,从而尽可能减少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合同当事人把合同签订时的大量具体工作交给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进行,这是合同代理产生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即使合同当事人对各种合同的相关制度比较熟悉,由于现代商品交易频率快、周期短、次数多,再加上通讯和交通的迅猛发展,跨地区、跨国的商品交易不断增多,合同当事人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不可能亲自完成每一件有关合同的事务。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一种代理。(2)经营中的代理。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本人把所有关于经营的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从事一切有关经营的事务。由于这种代理不是从事某一项特定的事务,而是有关经营活动的综合性事务,故概括地称之为经营中的代理。(3)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在我国也称为外贸代理制。是指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4)知识产权中的代理。知识产权中的代理分为三类: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所谓专利代理,是指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处理上述业务。商标代理人替商标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同专利代理人替专利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大致相同。例如,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和续展、办理商标许可证,对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办理其他业务。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版权财产权利的实现,通常需要出版、签订许可合同、版权转让等实现。接受版权人的委托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就是版权代理人。(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中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具体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包括以下几种: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上述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是有一定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而言,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以此类推。但这种顺序并非是绝对的,当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的监护人中择优确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例如,王某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幼年父母双亡,有一姐姐在国外,一个哥哥在王某住所地的城市工作,祖父母、外祖父亩均在农村居住,且年事已高。由于王某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兄、姐、祖父亩、外祖父母都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当地居委会指定其兄为监护人,其兄不愿担任监护人,诉至法院。法院从能够对被监护人有效监护的角度考虑,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确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前提,一旦某人被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当然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则为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此处所述的各种代理人,只有在前面提到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中没有监护能力或无法确定监护人而不能充当法定代理人时,才有监护人资格,并可担任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在立法宗旨、代理人的种类、代理产生的原因与形式、代理关系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基本一致,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它的两个特殊方面:第一,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不存在所谓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规定,凡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需实施的民事活动,都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来实施。除了纯受利益又无损他人的行为外,无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一律无效。

法律客观:

代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据本人意思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发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又称为意定代理。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等术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把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发生的根据。一般认为代理权的授予,并不是一种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通常情况下,在本人完成授权行为之时,本人与代理人之间往往已设定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关系。所以,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原因或基础,委托代理权就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才发生。此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代理授权,一般为不要式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定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基于保护公民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是法定代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权。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准则,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精神而为之。监护人实施代理行为违反监护职责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监护人受有损失,应负赔偿责任。(3)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称为指定代理。这里所谓的“有关单位”,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划分,是以代理权限范围为划分标准的。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者总括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超越权限范围,便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那样可以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而只能进行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以也成为部分代理或者特定代理。(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一种划分方法。其划分依据有两条:一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代理人自身的名义;二是代理行为后果的归属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承担然后转移给被代理人。(四)单独代理与***同代理。根据代理人的人数,可以将代理划分为单独代理和***同代理。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权由其单独行使的,称为单独代理,或称为独立代理。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代理权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同行使的,称为***同代理。(五)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