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不是一张白纸

判决书不是白纸一张

5月27日,大庆晚报以《我省首例拒执农民工工资第一案》为题,报道了让胡路一名拥有硕士学位的女老板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其先将用自己假名注册的公司和股权变更给自己的妹妹,妹妹被拘留后,她又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法人变更为自己的母亲,女老板将她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卖出之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报道刊发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数十个电话打进本报热线,纷纷指责女老板的行为,同时,许多读者也提出了疑问:到底什么是“拒执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拒执罪”?6月2日,此案的判决书下达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此案的主审法官和辩护律师,并翻阅了有关资料,对“拒执罪”进行了深入地了解。

硕士老板欠薪“有道”

董某等32人两年前在大庆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打工,一直没拿到劳务费。后经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白纯颜(化名)应付给32名员工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白纯颜对此裁决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2004年3月,董某等32人来到让胡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该公司后,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拥有硕士学历的白纯颜可谓绞尽脑汁,想了多种方法“对抗”执行。

白纯颜先将用自己的假名字白颜(北京市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和600万元股权转让给白纯梅(化名)。后来,在白纯梅被依法拘留15天期间,该公司又召开股东会,白纯梅将640万元股本转给其姐白纯颜,将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张凤(化名)。鉴于法人已变更,不能再对白纯梅进行拘留,于是不再执行拘留。由于此案查找不到其他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持状态。

经过细致地排查,执行人员发现白颜在注册登记时的北京市身份证是伪造的,顺藤摸瓜,他们发现白颜和白纯颜竟是同一个人,白纯梅是其妹妹,张凤是其母亲。虽然公司的法人变来变去,但没有离开他们家的人。

在此期间,白纯颜将林源开发区的厂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却依然拒绝给付执行款。

让胡路法院形成一致意见,白纯颜在法院执行中几次采取变更法人的手段,逃避执行,每次其本人都堂而皇之地以代理人身份来到法院,说自己是白颜的表妹,欺骗法院。而且在房产卖出后,仍向法院隐瞒真相,其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白纯颜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此应承担责任。2004年12月2日,让胡路法院研究决定将该案涉嫌拘执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将白纯颜抓获。4月30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向让胡路法院递交了起诉书。5月26日上午9时许,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抖机灵换来六个月刑

白纯颜的代理人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王帆律师说,自己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白纯颜的亲人已交付法院20余万元,使32人已全部领取了应得的工资款。虽然被告人不听从法院的传唤,存在不理智的行为,被告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抗拒执行情节轻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纯颜因拖欠职工董某等32人工资,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白纯颜没有履行裁决,由此,董某等32人向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被告人白纯颜将林源厂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并先后两次变更大庆某公司的法人。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后,被告人白纯颜用欺诈手段说是和白颜不是同一个人。但有证人董某等证人证言、身份证等书证以及白纯颜的原始供诉,均证明白颜和白纯颜是一个人。之后,白纯颜下落不明。可见,白纯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其在案发后能偿还员工工资20余万元,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其辩解词中部分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白纯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细说“拒执罪”

此案的主审法官贾思军详细介绍了拒执罪,构成拒执罪的要件、犯罪对象以及发生该罪的主观及客观方面等。

贾法官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从立法上加大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

按照立法解释,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实践中,主要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务的人。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单独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其与被执行人等***同实施妨害法院裁判执行行为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