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奥斯丁,柏拉图,庞德,凯尔森他们在法上的成就或观点是什么?

西塞罗:“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出自他之口

胡果:(1)首先提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2)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丁:(1)19世纪上半叶,他关于美国民主的研究,使得法律职业阶层是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中流砥柱的观念被更为广泛地接受(2)分析法学的创立者 (3)他认为法是主权者针对臣民发布的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法的体系是这些命令的集合(4)既是现代法理学的创始人,也是要求人们辨法的渊源的确切含义和范围,并努力使其明晰化的第一位人物(5)法的本质论说中权力论代表

凯尔森:(1)直言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含义的概念(2)西方学人在对法律秩序的诠释中,“制度论”的代表人物

霍布斯:认为权力就是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承受的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柏拉图:在何谓正义的问题上,提出等级秩序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托马斯阿奎那:(1)指出:在神的理性指导下,世俗的最高主权者都应当毫不例外地接受法律的支配的神学家(2)中世纪把一切法律问题都染上神学的色彩,并以阿奎那的神学法律观丶神权政治论以及其经院哲学,构成欧洲中世纪意识形态领域占统治地位学说体系

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丶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为同一机关行使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的著作者

霍菲尔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提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公式最为著名

庞德:指出“在法律和法学文献中,没有一个词比权利这一术语更加含糊不清”

波斯纳:20世纪60-70年代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代表

乌尔比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