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的法律案子
《二十五点纲领》是于1920年2月制定并公布的法律性质的文件,为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的纲领性文件,是纳粹党的行为指导。
纲领内容如下:
第一条,我们要求基于民族自决的权利,联合德意志人为大德意志帝国。
第二条,我们要求德意志民族应与其他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废除凡尔塞条约和圣日尔曼条约。
第三条,我们要求国土和领土(殖民地)足以养育我们的民族及移植我们的过剩人口。
第四条,只有德意志同胞,才能取得德意志公民的资格;凡属德意志民族血统,不管其职业如何,方能为德意志国民。因此犹太人不能为德意志国民。
第五条,凡在德国的非德意志公民,只能视为侨民,应受治理外国人法律的待遇。
第六条,只有德意志公民,才能决定德意志国家的领袖和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求一切公职,不管何等种类,不管它是联邦的,还是各邦的,或是市区的,必须由德意志公民担任。我们反对腐败的议会制度,因为议会政治只根据党派利益,任用私人,而不顾及品德和能力。
第七条,我们要求国家应供给公民工作及生活为其首要任务。如果国家不能养育其全部人口,则应驱逐外国人(非德意志公民)出德国国境。
第八条,禁止非德意志人迁入德国。我们要求将1914年8月2日以后迁入德国的一切非德意志人应驱逐出境。
第九条,一切德意志公民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每个德意志公民的首要职责是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个人的活动不许损害全体的利益,而应受全体的制约并对所有人有利。
因此,我们要求:
第十一条,取缔不劳而获的收入,废除利息奴隶制。:
第十二条,鉴于每次战争都给人民带来生命财产方面的巨大牺牲,必须把战争横财看作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我们要求完全没收一切战争利润。
第十三条,我们要求将一切托拉斯(一种垄断组织)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我们要求分配大企业的利润。
第十五条,我们要求大规模改组养老设施。
第十六条,我们要求建立并维持一个健全的中产阶级。我们要求立即将大百货商店收归国有,廉价租赁给小工商业者,要求国家或各邦在收购货物时特别要照顾一切小工商业者。
第十七条,我们要求一种适合民族需要的土地改革制度,要求制定一项为了公益而无代价的没收土地的法令,要求废除地租,要求制止一切土地投机活动。
第十八条,我们要求严厉镇压那些危害公***利益得人;对于危险的民族犯罪、高利贷者、投机者等,不管其信仰及种族如何,必须处以死刑。
第十九条,我们要求用德国的教材代替为唯物主义世界秩序服务的罗马教权。
第二十条,为使一切有能力而又勤奋的德意志人有高等教育、并能有机会走上领导岗位的机会,我们要求改革现存的教育制度。一切教育机关的课程设置,必须适应实际生活的需求。儿童一到有理解能力时,即应启发他们的民族观念。我们要求贫寒子弟特别优秀者,不论其父母职业及社会关系如何,应享有国家免费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必须保护母亲和儿童,禁止雇佣童工,制定奖励体育运动和进行体格锻炼的法律,大力支持一切增进青年体力的团体,以提高国民的身体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条,我们要求取缔雇佣军,建立国民军.
第二十三条,我们要求制定法律,禁止恶意的政治谣言及其在报纸上的宣传。我们要求德意志机关必须做到:
1.凡德文报纸的编辑及工作人员应为德意志公民。
2.凡非德意志报纸,应经德国的特别许可,才能发行,但不许其用德文印刷。
3.凡非德意志人,而参与了德意志报纸的财政,或企图使德意志报受其影响,必须依法禁止,违犯者应关闭这类报社,并且立即驱逐与该报纸有关的非德意志人出境。违反公***利益的报纸,必须坚决取缔。
我们要求制定法律,坚决禁止对于我国人民生活有不良影响的艺术与文学,并封闭与此种要求相冲突的机关团体。
第二十四条,我们要求在不危害国家的生存,或不违背德意志民族的风俗道德的范围内,承认一切宗教、信仰的自由
本党主张积极的基督教,但不为任何宗教所约束。
本党反对国内外的犹太人的唯物主义的思想。本党深信只有以“先公后私”为原则,才能郅力于我民族的永久的复活
第二十五条,我们要求在联邦内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以便实现本政党所主张的一切;中央和国会对于整个及其各种机关,应有绝对的权威;为了实施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应创设各种职业会议。
本党的领导者,誓为完成上述目的而奋斗,必要时,即牺牲征途,也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