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被迫辞职的补偿标准

拖欠工资被迫辞职的补偿标准如下:

1、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讨要工资需要带以下资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所述,不管用人单位出于怎样的目的拖欠职工工资,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除了要及时支付职工足额的工资报酬外,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需要对职工进行赔偿。职工在遇到被拖欠工作情况的时候,可以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