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中心是法院的吗

诉调对接中心是近年来本市法院(主要是各基层人民法院)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而专门成立的以诉前调解为主的机构。在诉调对接中心,受法院委托和指导的人民调解组织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使很多纠纷得以在正式进入诉讼审理程序前,以互谅互让的和解方式得到彻底解决。

为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健全诉调对接中心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发展,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中心建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建立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纠纷进入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流程的,应即通知当事人,并将纠纷信息编列字号后登人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根据不同纠纷类型,建立分案制度,实行独任调解或三名调解员***同调解制。调解员确定后,诉调对接中心应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事项,并确定联系方式。

三名调解员***同调解的,应当确立一人为主持人。

诉调对接中心认为有必要委托属地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纠纷移送相应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四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加强对纠纷调解的工作期限管理,建立调解期限跟踪、预警及延长审核机制。

纠纷调解,一般不超过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解期限从纠纷受理之日起计算。

调解期间进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不计人调解期限。

第五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进一步完善调解与诉讼对接的工作制度,纠纷调解结束后,调解员或相关受托调解组织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报告诉调对接中心。

第六条 诉前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审查立案,并按民事诉讼法及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办理。

诉中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请求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后,又依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及时终止调解,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受托调解的纠纷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或审判业务庭继续审理。

第七条 调解协议的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确认书。

第八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建立纠纷调解指导、监督制度。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指派法官专门负责诉调对接中心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立案调解管理系统”软件要求,及时做好调解案件的数据录入管理及统计工作。

调解员应及时将纠纷受理、移送、组织当事人调解及纠纷解决结果等信息输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统。

案件信息录入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跨月度回收或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单,交由系统管理员统一修改。

第十条 诉调对接中心应建立相应的归档报结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法院应确立职能部门负责对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