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没开庭之前有权利冻结被告个人银行帐户吗
案件未开庭之前,法院是不会主动冻结被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可以冻结。冻结账户的要求和规定是十分严格的,需要走法律程序,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让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结果。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冻结账户也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才能冻结被告人财产,这样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措施、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总之,法院是否要对被告人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人的银行账户,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