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而公司离职创业人员又把客户产品图片在网上发布,

违法的,离职员工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的当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客户资料对公司来说就是商业秘密,如果客户资料被已经离职的员工窃取走,最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根据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员工可能会被判处三到七年左右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员工带走企业的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关键在于对客户名单以及技术资料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还是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由于商业秘密信息是权利人通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研究开发出来得以使用并能够增加权利人经济利益和增利人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上述要件,且其不能仅仅反映客户的联系方式、地址等简单信息,而要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如订单数量、承受价格等等,对于公司来讲,无论是一些长期稳定的客户还是新增的客户,这都能够保障公司的经济效益,无论员工窃取公司客户资料的目的是什么,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即便窃取客户资料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签的有保密协议,公司还是可以追究该员工的违约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二、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