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三)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四)指导村民会议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活动;

(五)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组织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乡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整顿村容村貌,改善居住环境,办理本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财物和设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管理本村财务和印章;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的权益;

(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九)支持***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开展工作;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十一)接受乡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治安调解、公***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

人口少于五百人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当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人民政府给予指导。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在十日前通知村民。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