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的法什么意思

法(梵dharma,巴dhamma,藏chos)

音译达磨、达摩、陀摩、昙摩、昙谟、昙无、昙。依据巴利注释书所载,法有四义∶

(1)因(hetu)∶指正确的因果关系、合理性或真理。佛教所谓‘缘起是法’即属此义,盖缘起的道理不拘于如来之出世或不出世,乃永远不变之普遍妥当的真理之故。又,此‘因’亦与规则、法则、道理等意相通。

(2)德(gun!a)∶指伦理道德、福善。即宗教上和伦理上的思想——善。指正义、伦理性。阿育王法敕所举的法即属此类。

(3)教∶指教法,尤其是佛法,亦即称教或佛陀的教法为法。又名八万四千法门,佛法僧三宝中的法宝即属此。佛之教是‘法与律’(dhamma-vinaya)的结合。法系佛之说法,即经典(经藏);律是作为教团规则的律藏。以法为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十二部经)时,古来在狭义上仅指经藏而言,但尔后则泛指经律论三藏全体,于是乃出现广义的法。总之,因佛的教法有合理性、伦理性,为显示理想、轨范者,故此教法当然亦包括前述之第一、二项。另外,法统、法嗣、法孙、法类、法系、法腊、法主、法号、法会、法幢、法雨、法水、法悔、法鼓、法灯等‘法’皆为佛法之意。

(4)一切法、物质∶即指所有的存在与非存在。有为法、无为法、有漏法、无漏法、善法、不善法、无记法、假法、实法、有法、非有法、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等‘法’属此类。又法相、法性、诸法实相、诸法无我等之‘法’亦同。此系将‘根据各种标准所分类规定者’名之为法。又,作为法之定义的‘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亦通于法之全体,但特别适合于此第四项。

◎附一∶水野弘元《佛教要语的基础知识》第二章(摘录)

对于‘法’的说明,在原始经典中时常提到,并有以下这种定型句∶‘(1)世尊善说,(2)自见,(3)无时,(4)来见,(5)引导向(理想),(6)识者各自觉知。’

(1)所谓‘世尊善说’是指‘初善、中善、终善、具备义(内容)与文(形式),完全圆满的清净梵行法’。

(2)所谓的‘自见’,就是∶自己可以用观察智把这个法清楚的看出来。

(3)所谓的‘无时’,就是不定时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修道证果。依照道元禅师‘修证一等’、‘本证妙修’的主张,修行与证果并非二物,而是一件事情,修行的当时也就是证果。

(4)所谓‘来见’是‘来看一看吧’的意思。法不是从其他人那里传闻得来,而是经由直接体验来实见实证的。

(5)所谓‘引导’,是说这个法导引人们趋向理想的涅盘境地。

(6)所谓‘识者各自觉知’,是说∶识者透过正确的观察与实修,可以各自正确的觉知这个法。

〔法的四特质〕 法具有以上的特征。另外依据巴利注释书(《法集论注》),又用另外四个特质,对法做了定义和说明。这四个特质分别是第一‘教法’(pariyatti)、第二‘因’(hetu)、第三‘德’(gun!a)、第四‘无我性’(nissatta-nijji^vata^)。下面我要用自己的看法来说明一下这四个特质。

第一∶教法(pariyatti),是指释尊所说的教法。也就是所谓的八万四千法门。由于众生的烦恼有八万四千之多,为了对治这些烦恼,释尊才说出这八万四千种方式。这是释尊为了救渡不同根器的众生而应病与药、临机应变所说出的各种教法。

佛教教法的理想是要到达开悟的‘圣’境。因此作为法的第一个定义的教法本质,就是佛教的宗教理想——圣与灵性。

第二,所谓‘因’(hetu),就是指原因而言。狭义的因是指能证得佛教的理想,也就是得以开悟的那种原因(修道法)。在广义方面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现象)的原因。这个原因与结果是相互关连的,所以从‘因’一词,可以看出正确因果关系的意义。

佛教是要正确觉知社会人生动态的因果关系(了解‘是什么’),然后依循这个因果关系去了解证得佛教理想涅盘境界的方法(了解‘该如何’),俾能正确地实践、修行。

为了正确的了知,正确的实践,我们就必须找出原因与结果的正确因果关系。

因此作为法的第二定义的因,就是正确的因果关系,亦即因的本质是普遍妥当的真理与合理性。称‘法’为真如或真理就是这个缘故。这也意味着佛教的法并不包含不合理的迷信。

法的第三个定义是‘德’(gun!a)。‘德’包含有性质与特性的意思,但这里主要是指宗教上或伦理上的善德而言。

在佛教里,善分为相对善(有漏善)与绝对善(无漏善)。相对善是指在轮回转生之迷惑世界里的善。这种善是由业报来支配的,若依照善因善果的因果法则去行善的话,那么就有上升人间或天上的幸福果报。另外所谓的绝对善,是指超越上述因果业报、脱离轮回之苦的证悟世界中的圣善。世俗世界所推崇的是相对善,但佛教的究极目的则是要超越相对的善恶,而具体实现绝对善的境界。

总之,法的第三个定义——‘德’,是宗教上和伦理上的理想——善,也就是正义。佛教教法具有很崇高的伦理性,也排斥搅乱社会人伦秩序的淫祠邪教,其所以成为伦理式的宗教,就是因为其教法内容包含这样的‘德’的缘故。

以上所述就是教法(圣)、因(真)、德(善)等三个法的定义,法所显示的是人生理想的规范。因为佛教具有合理性与伦理性,所以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地域、对任何人类,佛教都可当做他们的理想,而具有普遍妥当性。佛教就是这样的世界性宗教。其所以能够如此,正是因为佛教的法,具有上述三种规范特质。而第一项的教法同时也包含有合理性(真)与伦理性(善),所以成为极优秀的教法。佛教的法,就是上述三者***为一体的存在。

然而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的事物’(nissatta-nijji^vata^)与前三者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形下的法,是所谓‘一切法’或‘诸法’中之‘法’。包含有‘一切事物’的意思。其中包含所有的东西,像善法不善法、净法不净法、出世间法(开悟的法、无漏法)世间法(迷惑的法、有漏法)、乐法苦法、实法假法等等。并不专指轨范性的东西而言。

然而佛教中所谓的一切法,是指所有一切存在的东西,但原始佛教时代则只限于生灭变化现象的法。用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表示一切法时,是指在所有时空中我们所认识的现象界。也就是作为一切法的‘事物’是‘无我性的事物’‘并不具有“实体与本体之类的形上学存在”的现象界事物’。这就是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除了有上面的解释之外,还显示了佛教的基本立场。这个无我性与大乘佛教的‘空性’、‘空’相同。关于‘无我’和‘空’,就像‘诸法无我’法印所说征那样,在理论上不承认实体本体,也不承认一切现象有固定性,在实践上要不执着,依法而自由无碍的活跃着。在理论上,存在就是无我性。这个存在是没有实体的现象,因为不断地有生灭变化,所以不可将它执着为固定不变。这种看法就是实践面的基础。佛教的根本目的就是无我、无执着的正确信仰与实践。

因此,法的第四个定义——‘无我性’,就是无我无执着的意思。在实践‘法’的前三个定义——教(宗教性——圣)、因(合理性——真)、德(伦理性——善)的时候,这无我性是极为必要的原则。前三项再加上第四项无我性,则法的定义才能算圆满完整。换句话说,若要发挥理想的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就一定要具备无我性。对于超越凡圣(宗教性的无我性)、超越因果(合理性的无我性)、超越善恶(伦理性的无我性),才是真正的宗教性、合理性、伦理性的发挥。《金刚般若经》中说‘所言善法者,如来说即非善法,是名善法。’‘所言法相者,如来说即非法相,是名法相。’所说的就是这个无我性的道理。在这个意义下,法的四个定义并不是个别而不相关连的,一法必须从四个方面来看它,而这四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融合这四项定义,才能显现出‘法’的真义。其中第四个‘无我性’也就是‘空性’,是其他宗教与哲学所没有的,是佛教独特鲜征特征。

◎附二∶和哲郎《原始佛教的实践哲学》第一章(摘录)

‘法’这个概念的定义,其后在中国被定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或‘能持自性,轨生胜解’。这是有关法之自性的反省产生以后,承自阿毗达磨论系统的解释。‘法’是不会流逝的,是超时间的;因此,它必须具有自性(svabhava)。此具有自性的法成为‘轨’,而产生‘物’的理解。例如称为‘无常’的法,其本身不是无常,它具有自性,是了解一切的‘有’都会流逝的‘轨’。但此‘轨’不在于理解者之侧(亦即不在主观者之侧);在与主观者的关系上,它是独立的,是一切的‘有’自身的‘轨’。轨与‘法’‘则’同义,转而成为轨范。因为‘有’是在无常的‘型态’、‘法则’中‘有’,所以‘有’被解为无常。这样的‘法’,其意义与其语源的意义相同。有人说∶‘dharma是从dhr(保持)所展开的,至于成为规则、法则、轨范、理法等则是本流的发展。’的确,从dhr含有‘保持’、‘保住’、‘支持’的语义看来,对应于会流逝的而言,它并不会流逝,由此而产生法含有‘不流逝’之意。因此,一切流逝的事物以如此不流逝的‘事’为立足点,为支持而存在,因此,成为‘持’(也就是‘轨持’),也产生了‘规则’‘型态’的意思。例如∶在过去的生活中,‘习惯’是不过去的‘事’;因此,它是过去生活的‘规则’、‘型态’。达磨这个字自古即意味著「习惯’、‘被设定的秩序’。因此,‘型态’是法的本来意义。其后,法被广泛的用于指‘事物’(nis-satta),但是过去的事物的本身并不是法,使过去的事物成为事物之‘型态’的,才是法。在这种意义上,‘法’与‘因为法而存在的事物’,必须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