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有版权吗?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侵权了吗
当然侵权!!!
1976年,《雷欧》收视率低下及中东石油危机使圆谷公司陷入几乎破产的困境,圆谷将1965《奥特Q》至1974《雷欧》使用权出售给采耀,但并未出售版权, 泰国人辛波特先生为学习广告摄影,曾来到日本,在圆谷英二先生的另一公司圆谷株式会社工作过,并与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先生有过交往。后圆谷皋先生继承父业任二公司的社长。 1995年底,圆谷皋先生去世,几天后,辛波特先生宣称曾在1976年3月4日,与圆谷签订过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即1976年合同)并称据此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已经转让给了他。圆谷公司索要合同,辛波特先生提出先要承认该合同的存在,否则不能提供,为了表示礼貌,圆谷公司还是很礼貌的表示承认,在收到致歉函件后,辛波特先生才向圆谷制作发去了《1976年合同》复印件。圆谷制作才发现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公章和圆谷皋先生的签名是伪造的,然而,辛波特先生恶意利用此函,宣称这是圆谷制作对《1976年合同》的认可。此后,即将该合同公诸于众,并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才是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于今年将《奥特曼》版权出售给蓝弧,然后事情就这么闹出来了。
再做出几点补充。1.2009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76号判决,在对《1976年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不合逻辑和不合法现象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参考了泰国警察总署对《1976年合同》的司法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认定《1976年合同》无效,该合同为伪造的合同,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为日本圆谷制作。这个判决获得了国内法律权威的广泛肯定。2.2010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判决,改判认定《1976年合同》有效,日本昭和年代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1、《奥特Q》;2、《奥特曼》;3、《赛文奥特曼》;4、《归来的奥特曼(杰克奥特曼)》;5、《艾斯奥特曼》;6、《泰罗奥特曼》;7、《詹伯A》)终审判决著作权人为日本圆谷制作,辛波特先生享有上述7部“奥特曼”影视作品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