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分析:承认外国判决,是指承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相同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相同事实在相同当事人之间提起新的诉讼。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在承认的基础上对需要执行的外国判决根据一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实施,其在于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判决权利得以实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