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建***治***享的长效机制。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弘扬雷锋精神,积极参与好人之城、志愿之城等城市文明建设活动。第八条 应当遵守的公***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干扰他人;

(二)等候公***服务、使用公***设施、参加公***活动时,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场馆,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在公***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六)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手帕或者袖肘遮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按规定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必要距离,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七)其他公***秩序文明行为。第九条 应当遵守的市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渣、纸屑、烟头、口香糖、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二)维护公***场所整洁,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构)筑物、电杆、行道树、电梯、楼道等公***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挂置物品;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公***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

(四)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携犬出户应当使用约束绳(链)牵领,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不得在室内公***场所、工作场所和公***交通工具内吸烟。室内公***场所、工作场所和公***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和室内、公***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六)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文明行为。第十条 应当遵守的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规范使用灯光、喇叭。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行驶。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逆行、乱穿马路,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有接听、拨打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不得在机动车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以及平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散发广告;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闯红灯、跨越绿化带或者交通护栏;

(七)车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通道、盲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在公***区域内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九)规范使用、停放***享单车、***享汽车等公***租赁交通工具;

(十)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