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清洁生产,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内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维护、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施工工地围挡外扬尘、城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河洪道治理等水利工程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关停及修复、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开发等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产生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和各类绿地养护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汽车维修喷涂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货车限行、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查处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征收项目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燃油及车用尿素水溶液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商品煤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刊播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