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洲法律高于宪法的原因

各洲法律高于宪法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

2、美国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北美初期移民们的生活习惯而形成的独立、创新精神。使各州人民采用不同的机构和行政手段进行创业。早期移民们散住于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又为许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们抛弃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根据客观环境来创立新制度。

3、美国人的概念虽为多数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国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并未深入人心。在许多人心目中国家只是一种象征、一面旗帜,真正的政权实体是州而不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