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利用的基本原则
资源回收是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源回要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为前提,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使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1、资源回收站要按照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不得违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2、禁止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按有关规定禁止回收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禁止回收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严禁从事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3、非经许可不得回收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
4、在堆放、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未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安全事故的;
5、不准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压价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设卡拦车、强买强卖、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诱发群体性上访、械斗等事件的;
6、不得超出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7、不得违反海关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交易或处置相关再生资源的;
8、不得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故意瞒报、多次漏报、串通作假的;
9、严禁不办理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和以财务资料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