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的谈判主体、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强调,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也就是说,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工会谈判班子成员应该熟悉企业情况,与群众有广泛联系,并且公正廉洁,有谈判才能。

工会和企业主都依法有权建议举行谈判,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一方提出谈判建议后,另一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7日~15日)接受该建议并开始谈判。如果无故拒绝、拖延或逃避谈判,将受到法律处罚。如俄罗斯的《集体合同与协议法》就规定,如企业主逃避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日期谈判,将受到高额罚款处罚,而且受处罚后仍需接受谈判建议。

谈判的倡议方要提出举行谈判的理由、内容、要求和议案,包括对原有集体合同修改的建议等。如果工会方主动提出谈判建议,其代表应事先调查了解国内和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企业的经营状况、福利保障和劳动保护状况以及职工的要求等,还要研究原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要准备谈判需要的统计数字和资料等。

许多国家工会的实践表明,其谈判代表掌握的信息和情况越具体、准确,就越能掌握谈判的主动权,提出的要求也越有说服力。为了防止企业主阻挠工会获得必要的信息,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主不得以“商业秘密”等为借口拒绝向工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否则属违法行为。当然工会也有责任保守企业秘密并对扩散承担责任。有些上级工会为了帮助企业工会开展谈判活动,出版和提供一些与谈判有关的资料等,包括谈判的参考方案与合同的框架内容等。

有些国家的企业在谈判前要组建筹备委员会,由企业主和工会双方对等的代表组成,负责谈判的具体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谈判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地点等。在谈判正式开始后,筹备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结束。同时按照对等的原则由双方谈判班子的代表组成谈判委员会,双方邀请的专家也可参加。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谈判活动,包括起草集体合同文本等。谈判由双方代表轮流主持或中立方人士主持。主持人要坚持独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应受其原所在一方利益的驱使而使谈判受到影响。在谈判中双方要各委任一名主要发言人,以便集中陈述本方的意见。同时双方代表享有平等发言权和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