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讲都有效,只要能够证明是公司的对外公章。是否已登记不影响其效力。公司必须有公章,其他如合同专用章、采购专用章,由公司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决定,但按正常规定应该备案,才好对外使用。但如果公司的相关合同专用章等未备案,但确实能证明是该公司使用的,相关的合同和文件对该公司也有效。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并不是唯一方式。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进行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实际上这种主张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因为,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最后,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