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

赵 迅,武 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

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

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

ZHAO Xun , WU Yong

(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

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

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

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同性

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

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

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

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

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

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

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

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

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

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

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

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

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

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

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

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

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

(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

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

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

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

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

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

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

X

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

[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

第19 卷 第5 期

2 0 0 5 年0 9 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Vol . 19 ,No . 5

Sept . 2 0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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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

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

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

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

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

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

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

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

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

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

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

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

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

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

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

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

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

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

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

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

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

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

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

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

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

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

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

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

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

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

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

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

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

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

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

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

破口吗?

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

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

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

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

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

合说。

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

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

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

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

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

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

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

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

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

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

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

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

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

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

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

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

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

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

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

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

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

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

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

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

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

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

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

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

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

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

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

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

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

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

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

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

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

123

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

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

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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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

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

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

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

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

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

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

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

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

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

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

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

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

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

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

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

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

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

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

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

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

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

“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

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

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

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

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

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

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

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

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

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

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

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

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

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

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

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

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

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

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

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

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

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

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

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

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

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

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

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

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

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

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

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

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

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

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

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

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

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

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

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

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

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

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困惑。

124

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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