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认定无主财产

《中国工商论坛》有网友认为:,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8号令也没有规定。本人以为:无主财物是局令第58号(第100号令修订)提出的概念,第六十一条规定:所查扣的物品,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总局令第28号与此相对应的就是第76条规定: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会有其连续性.但在保持连续性的同时也会不断修订、发展、完善,使操作更合理、更规范。新的规定不一定要沿用旧规定的概念或叫法。总局令第28号相对于局令第100号来说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旧规存在明显的漏洞,单纯地以三个月为期,很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找到当事人的,自然不能称为无主财物。但是否能够找到当事人不是首先就可以定好的,还要看通知或公告的结果,分两种情形:1、如果当事人已知,但通知三个月后无人认领即是无主财物;2、如果当事人未知,且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也是无主财物。无论是通知认领的无主财物,还是公告认领的无主财物,工商部门都应当将拍卖所得价款专户存储一年。一年以后可以“充公”。如此说来,当事人已知的,从通知退还首日算起,前后处理期限最短是一年零三个月。当事人未知的,从公告退还首日算起,前后处理期限最短是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