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五个阶段是什么?

1、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

1949年6月23日,在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上,董必武提出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的构想,检察机关的设立至此被提上日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署被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在宪法中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制度在立法方面初步得到完善。

2、人民检察制度的中断

1968年,中央通过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检察机关被撤销。1975年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标志着彼时人民检察制度被彻底废除,人民检察制度就此中断。

3、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与重建

1976年,随着粉碎“四人帮”和“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社会秩序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也开始被提上日程。自1978年起至198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在多个方面开始恢复,这十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恢复重建时期。

4、人民检察制度的稳固发展和改革创新

经历了一段时期的恢复重建以后,重焕生机的人民检察制度迎来了一段稳定发展的时间。在1988年至1998年的十年中,人民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不断科学化,制度建设的经验不断积累。

从1998年到2008年,人民检察制度比起之前有了更多对新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包括: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制度、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机制。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创新。检察机关的稳固发展和改革创新也带动了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

5、人民检察制度的深化改革

2008年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提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程。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更突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在多个方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