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用一般授权?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身份关系的诉讼只能一般授权,如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法律分析

一般授权代理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范围较窄,律师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同时,对于如离婚案件之类的特殊情况,一般也只允许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这是根据离婚诉讼的特点决定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