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与法律的关系

民俗与法律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俗是法律演进的源泉,同时民俗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弥补了法律调整机制的不足,风俗的合理利用是国家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统,也是当代法治的不可或缺的本土资源,民俗与法律的姻缘是永恒的,同时也是复杂的.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必然是民俗逐步改造的过程,也是法律生活化的过程。

民俗是人民传承文化中最贴切身心和生活的一种文化——劳动时有生产劳动的民俗,日常生活中有日常生活的民俗,传统节日中有传统节日的民俗,社会组织有社会组织民俗,人生成长的各个阶段也需要民俗进行规范——结婚人们需要有结婚典礼或仪式来求得社会认同,在人的精神意识领域也有民俗——许多生活中的禁忌就是如此:大年三十至初二,家中不许扫地,如果进行打扫就会破坏来年的财运。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