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通用条款在哪

建筑合同通用条款在哪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专案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资料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档案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建筑合同通用条款

貌似都可以下载,

不过没什么用处,还是研究一下专用条款的好,

下面网站有关于这方面的专栏描述,就看你能不能找到 ,

建筑合同通用条款属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里关于建筑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合同有通用条款么?

你直接百度,搜寻网页,查建筑设计合同,有建设部和工商行政局监制的推荐合同的。

建筑合同的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二、合同档案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5.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工程计算规则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深圳市清单计价的补充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9)、深建价字[2010]52及53号文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量计算。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较严格者为准。设计另有要求的除外。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7 图纸

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开工前7日。

7.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图纸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者。

8 通知

8.1 承包人的地址: 邮编:

8.2 发包人的地址: 邮编:

工程师的地址: 邮编:

8.3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 邮政特快专递 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9.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9.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 。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本专案负责人为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现场管理,稽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计量等工作,协调施工中相关各方的关系。

9.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1、施工场地内、外为满足施工期间需要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通讯、道路的接驳、开通;2、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确定红线外临时占地(含占道)的位置、范围,办理红线外临时占地(含占道)、租赁房屋的租用手续。3、办理接停水、接停电、中断和疏导道路交通、占用市政公***设施的批文。

10 承包人

10.2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档案的提交时间: 1、承包人的临时设施;2、 安全文明措施方案;3、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4、发包人、工程师的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方案图纸设计。以上设计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工程师稽核。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承担生产和生活区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维修夜间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一切责任。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与工程相关的以上手续均由承包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因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处理。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保护已完工程成品,直到本工程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为止。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妥善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目前现存的市政公用设施。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承包人承担在施工期间整个施工现场及工程的整洁、竣工验收前的全部清洁、完工后的全部垃圾清运等全部工作,达到发包人和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同时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测量点不受损坏,为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供必需的临时的辅助测量装置、人员,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11.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11.3 工程师行驶的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和延长工期的签证。

12 专案经理

12.1 专案经理的姓名:

12.3 专案经理与投标书承诺不一致或未及时到位发包人将按照下列方式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4 分包

14.1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拟将下列专案进行分包施工:

(1)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2)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3)分包工程名称: / 分包人: /

上述专案施工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5 专业工程发包

15.1 发包人将以下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

(1)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2)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3)专业工程名称: / 专业工程承包人: /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 单项工程名称: /

16.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内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报工程师审批。施工方案必须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提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措施,现场安全文明设计必须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应在收到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合理意见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3日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与安全防护措施,报工程师和相关部门审批,待确认后执行。

17 施工准备

17.9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工地范围为招标工程的红线范围,时间为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日,一次性全部提供。

17.11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20 工期及延误

20.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20.4 提前竣工奖励费及限额约定: /

20.5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

八、材料、装置供应

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装置

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装置清单: /

2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装置的结算方式: /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装置

2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装置的约定:凡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一切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和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合格材料。承包人在这些材料的订购和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3 材料装置的检验

23.3 检验费用的约定:

(1)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装置: /

(2)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装置: /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5 工程试车

25.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专案的各种试执行和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其他全部专业承包商的各项试执行和验收工作,其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总包管理费中。

2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28.4 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4款约定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

28.5 在承包人具备营运资格时,其安排的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专职司机姓名和对应车牌号码: /

承包人安排的车辆不符合通用条款第28.5款规定的证件要求,和(或)未依程式自行改变车辆和专职司机名单,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 / 元/车?次;

□ 人民币 万元整。

28.6承包人指定专职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

28.7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28.7款约定,对发现问题拒不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万元整。

28.8承包人指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检查纠正职责,承包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叁 万元整。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9 合同价款

29.5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用于本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款总额虽然未达到合同价款的8%,但在本工程中为重要材料,也属于主要材料的有:按 *** 有关规定执行。

除下表约定之外的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价格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以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序号 不调整价差的材料名称和规格

/

/

/

/

/

/

29.7 暂估材料、装置或专业工程名称、规格、单位及暂估价: /

29.8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装置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主体是: /

依法无需招标,材料装置暂估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

29.9暂列金额名称及暂列金额: /

30 工程量确认

30.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深圳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31 工程款支付

31.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小写):签订合同后并具备施工条件时按合同价的10%。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的金额(小写): /

31.3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当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50%时。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分五次按相同数额扣回预付款,在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之前扣完。

31.4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稽核后进行计价,发包人按工程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85%。

工程结算经宝安区造价管理站评审和区审计局审计结算后,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

审计价的5%作为保脩金,支付方式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的有关约定。

31.6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十一、工程变更

33 变更价款的确定

33.3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专案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资讯:

首先按照审定预算书的编制方法,采用变更通知单工程内容实施时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资讯》,计算出该专案的综合单价,然后按照中标下浮率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专案单价。《深圳建设工程价格资讯》缺少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经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通过询价确定的材料价格不予下浮,其他费用一律下浮。

(4)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专案单价确定采用的计价标准和价格资讯: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专案单价确定方法:按审定预算书中相同的专案单价×(1-10.9%)执行。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专案单价确定方法:按审定预算书中相同的专案单价×(1-10.9%)执行。

33.2 变更工程价款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发出和确认的时限:设计变更工程的报批程式按发包人变更审批程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初稿和(或)调整工期报告后,承包人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4 竣工验收

34.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4天内, 承包人按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记录、照片等资料),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图六套、竣工资料四套及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档案,并由承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在7天内稽核,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7天内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34.9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4.10(1)履约评价奖励:

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工程中标价的 %(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

(2)优质工程奖励: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工程中标价的 %(1%~1.5%范围内)作为奖励。

34.1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发包人将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做不良记录的处理。同时,承包人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直至合格。

34.1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

35 竣工结算

35.2发包人指派的竣工结算核对人及核对次数:

35.3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

35.4 发包人稽核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 天。

35.5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结算资料要求后 天;发包人核对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修改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后 天;承包人被视为接受发包人核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 天。

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可参照以下期限规定

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收到竣工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6 违约

36.1通用条款19.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此导致的停工,承包人仅可得到顺延工期的赔偿。

通用条款31.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通用条款35.9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6.2通用条款20.4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3天达到工程验收合格,并配合使用单位作进场前的准备。承包人未按期完成,期间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条款24.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招标档案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未按招标档案的规定采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任何材料装置,均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必须立即返工或返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直至合格。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

38 争议

38.1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40 不可抗力

40.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平均风力 9 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

(2)3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

(3) 39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

(4)其它: /

十六、保险和担保

41 工程保险

41.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40.2执行。

42 工程担保

42.3 履约担保金额为: /万元

支付担保金额为: /

42.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5 合同份数

45.2 合同副本份数: 10 ,其中发包人 3 份,承包人 3 份。

合同副本其它储存单位及份数:其余副本用于办理施工报建。

请教下 建筑合同 通用条款是干什么用的?

不是非常有针对性的,属于一般性比较普通的。不是所有工程都必须执行。

建筑承包合同中通用条款是否可以改动

建筑合同中通用条款是不可以改动的,也不需要改动,如果有特别约定,可以把约定另行列印附在正式合同后面,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的通用条款有哪些?

可以在协议书部分第五条合同价款中约定,也可以在专用条款23条中约定,还可以在专用条款47条补充条款的位置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进行随意修改吗

通用合同,国家规定的不能修改,无权修改,你可以在补充协议或条款也是同样效力的,为什么要修改通用条款呢?超出国家规定的条款是无效条款,是无效的条款。

怎样签订建筑监理合同付款条款

监理合同的付款条款一般是:基础完成付20%左右,主体完成付30%左右,竣工付40-45%。主要是看与甲方交涉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