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变化趋势是:秩序价值的地位在逐步下降,而公正价值、效益价值的地位在逐渐上升。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这种变化趋势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一、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处理?

公正价值包含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它与效益价值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公正的实现是以效益为基础的。其次,效益是公正的效益,是以公正为条件的。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公正是人们永远追求的价值,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益才有其意义。?

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可以***存,但又经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一方面。对于公正价值无限度的追求必然带来效益的降低;另一方面,对效益的过度注重,限制了公正地实现。

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效益不应当居于诉讼价值体系的最高地位,跃居于诉讼的公正价值之上,使诉讼的公正价值屈从与效益价值。首先,程序公正是整个现代诉讼中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其次,当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国在诉讼中不能倡导效率优先。再者,效率价值优先不符合我国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价值选择要求。因此,应将公正作为民事诉讼中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正价值得到确立和实现的前提下,才能确立和实现效益价值,效益价值的追求和实现,不能限制和阻碍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处理?

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分别属于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二者之间既具有一致性也有相冲突的一面。首先,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之间存在一致性。公正的程序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认定事实的准确和适用法律的正确。其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一面。第一,程序公正是裁判的前提,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带来公正的实体结果,不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第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评价标准。?

我国法律传统上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许多否定程序公正价值的法律规定。在公证程序与公证的结果无法同时兼顾时,为了维护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信赖以及考虑到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意义,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优先,在诉讼中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所得到的裁决结果即使是正确的,也应当对作出这一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