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
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即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责任主体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时,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民事责任。
一、什么叫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面质量和内在质量。
2、表面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一般只需通过人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而易见性。
3、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手段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