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有:

1、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

(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2、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

(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能免责。比如动物侵权中的以下情况: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此时,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构成***同侵权,如果受害人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特殊侵权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侵权发生的,直接加害人不再能够直接免责,而是将选择权交给受害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或者加害人,同时,在加害人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赋予加害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4、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适当责任。

5、紧急避险:因大失小方可!超过必要限度一一适当责任。

6、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

7、自甘风险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关于安保义务侵权和教育机构侵权的规定

8、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由上可知,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