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环管辖的刑事案件罪名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对33个罪名具有管辖权限。《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又新增了5个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管辖罪名,并修改4个罪名,至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罪名增至36个。
第一部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
4.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一)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
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
1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二部分 侵犯知识产权罪
1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1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1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
14.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
15.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
1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
1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18.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之一)
第三部分 危害公***卫生罪
1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
20.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刑法第337条)
第四部分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1.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2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
2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
2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2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
26.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
2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3款)
2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2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342条之一)
30.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31.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
3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3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刑法第344条之一)
34.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35.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
3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
原标题:《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罪名(***3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