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什么依法从严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二、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三条_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四条_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