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肾者提问有关医院要求的法律程度

《人体 器 官 移 植 条例》第八条捐 献人 体 器 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 献其人 体 器 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 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 体 器 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条

活 体 器 官的接受人限于活 体 器 官捐 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 体 器 官 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根据《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 器 官 摘 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 官 移 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 器 官 捐 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 体 器 官 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 买 卖人 体 器 官或者变相买卖人 体 器 官后,方可进行活体 器 官 移 植。

上面的规定,第八条必须有行为能力,在民法中就是自己能为自己作主,你的所作所为附合法律规定,你父亲签字不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