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政策
(一)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县并且依法由本县法律服务机构或仲裁机构受理的;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持有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低保对象、贫困户免于经济审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利益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视具体情况,可免于经济审查。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镇、村或其他部门出具的经济条件困难的证明。
(三)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