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义务特点

法律义务的特点是: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从属性;4、必为性。

法律义务的特点如下:

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而出现转化、派生或免除。

法律义务是指社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社会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义务。义务的法定性表现在法律义务的形成方式上;

2、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都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同于其他义务:法律义务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法律义务的强制力量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不履行义务将受国家强制性制裁,剥夺生命、自由、金钱等;

3、从属性。法律义务总是从属于法律权利而存在,体现在:

(1)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由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决定;

(2)义务的履行方式和程度由与它相对应的权利所决定。

4、必为性。义务主体必须认真如质完成对法律义务的履行,或以作为或以不作为方式作出。这与权利的行为自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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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