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2020年7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十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确定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方职责,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了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作出规定;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提出要求,将其他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纳入监管范围,规定了关于在突发事件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完善了适度嘉许激励措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社会风尚和价值导向。

一、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自愿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2、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4、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5、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无偿获得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7、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8、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其个人信息不得被公开或者泄露;

9、自愿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10、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接受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和管理;

4、提供本人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

5、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尊严,保护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6、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7、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9、因故不能参加或者完成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10、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