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主要是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主要是,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执法工作与法律、行政执法领导是否符合予以察看,对不符合的方面予以否定,对相应执法工作以及与之有关的执法组织、执法人员予以处理的执法保证活动。

开展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具有监督权。监督权按照监督过程可以分为三类即察看权、否定权和处理权。只要有权察看并且有权否定即为有权监督,至于处理权则按照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按照监督主体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监督

公民有权监督任何执法组织、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这种监督,主要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方式实现。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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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大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现。

三、政府监督

这种监督主要通过要求督查对象自查,听取督查对象汇报,开展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通过信函、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