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诱发因素是否可作为判决依据
不能这样表述。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立法法》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民事裁判文书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裁判文书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一、法律上的诱发因素
举例说明:债权人到债务人家强行要债,且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此时债务人拿起农药服下,债权人见状慌忙逃离,导致债务人死亡。此时,债权人先前的要债行为,在法律上导致其负有了对债务人进行及时救助的义务,债权人不予及时施救,导致债务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在民事责任的认定上,债权人的强行要债行为,作为债务人服毒的诱发因素,与债务人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当因果关系说。上述案件中“诱因责任理论”也包含在其中。这种观点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颇为相符,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理论所采用。这种学说强调,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可能性”和“诱发性”,这样法官在办案时,只要在查明案件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就可以确定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2、第四条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3、第五条 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4、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