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个人邮箱发出的邮件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的证据有电子邮件证据公证,当庭演示电子邮件证据,经鉴定的电子邮件证据,经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证据,仅为打印件形式的电子邮件证据,通过对对方、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

法律分析

电子邮件的公证问题。实践中能够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公证主要有,在发送电子邮件同时,邀请公证机构对发送接收的邮箱以及发送的时间,发送的内容予以公证封存,这种情况还需要能证明接收的邮箱是对方的邮箱。如果是事后的公证,就只能针对电子邮件的存档情况进行,较难作为认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有力证据。如原被告双方都认可邮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官通常可以直接确认邮件的真实性,据此对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认定相关事实。如在诉讼中,通过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纠纷对方保存的邮件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对第三方存有的邮件或者网络服务商关于邮件的记录进行证据保全,无疑该保全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