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可以和应当的区别
法律"可以"与"应当"的区别
一、“可以”与“应当”
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最为突出。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以下法律条文: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上述法条,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