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门职责
立案庭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依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依法审理第一、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办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理不予受理的第—、二审案件;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负责司法救助和来信来访工作;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及相关的合同等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其相关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
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办理相关的保全工作;审判第一审涉外商事及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事项。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项。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办理其他有关的国家赔偿工作事项。
审判监督庭
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的申诉、申请再审;依法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
执行局
领导、监督、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
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本院并指导、指挥、协调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等;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管理司法警察武器等装备;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训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工作,监督和指导诉讼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各项经费、固定资产、司法行政及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装备事项。
司法鉴定处
负责本院并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有关证据;负责本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和委托鉴定;开展全市法院司法鉴定人员业务技术交流;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鉴定工作事项。
干部人事处
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办理本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有关事项;承办本院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出国出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法警警衔、技术职称的管理和录用、调配人员的审核工作及法官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办理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报告等文稿;负责本院法制宣传、新闻发布、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室、办公自动化及院志编纂等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研究室
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审判工作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会办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负责法院系统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研究工作;管理图书资料,承办《杭州审判》编辑出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研究工作事项。
教育培训处
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市基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制定本院和全市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负责本院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办法官协会工作事项;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