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对山权纠纷有法律依据吗?

“四固定”证虽然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但是其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是在合作化时期为同一合作社、公社或生产大队,否则应以土地证或土地清册作为依据。

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书、登记底册是认定山林权属的主要依据。但由于有时发证手续不严格,出现错发重现象,甚至纠纷未处理清楚就先发证的情况,因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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