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作的分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具体关系如下:

1、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2、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的,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交叉;

4、实体法中也有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有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实体内容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