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五十年。且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前述所称的截止日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上述权利不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作者是公民,保护期为作者生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的生命加上他死后的50年,从最后一个死者的死亡时间开始;

2、法人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出版后50年。未出版,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与、摄影作品创作方式类似,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出版,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一旦作者身份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布图设计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出版后10年;

6、展示表演者享有的身份;保护性能图像不失真,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人在演出50年后;

7、录音和录像制作者允许他人复制、以发行、并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为首次制作后50年;

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受播放、录音、拷贝第一次播出50年后。

个人著作版权过期,处理方式如下:

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对其保护期限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特定人有关的权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法律永久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出版权的保护期是特殊的,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